日本特殊精油|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新华社
2024-01-08 15:06:11

1.保湿全身按摩精油推荐

2.日本精油的功效与用法

3.日本的精油是什么

4.日式精油

5.愿您一帆风顺

6.愿您一帆风顺

日本特殊精油:探索自然的力量

开头:
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自然疗法来重塑身心健康。精油作为一种天然的疗法已经受到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热爱。而在所有的精油中,日本的特殊精油因其独特的原料以及悠久的历史而备受追捧。它不仅可以提供舒缓和抗压的功效,更能唤醒人们对大自然的深刻感悟。

第一段:日本特殊精油的发展历程
对于日本而言,特殊精油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的江户时代。当时,日本的制香文化开始兴起,人们利用当地的植物和树木提取香气,作为重要的礼仪和仪式用品。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渐渐发现这些植物除了香气之外,还具有治疗身心的功效。于是,日本特殊精油的种植和提取工艺逐渐形成,并被推崇为一种独特的疗法。

第二段:在日本特殊精油中的珍贵植物
日本的自然资源丰富多样,独特的环境和气候为特殊精油的制作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三木精油是著名的日本特殊精油中的代表之一。它由日本原产的三木树提取而来,树龄需要达到30年以上方能进行提取工艺。这种精油具有浓郁的木质香气,被认为可以帮助舒缓情绪,减轻压力和焦虑。此外,樟脑精油也是备受推崇的一种日本特殊精油。樟脑树生长于日本的山区地带,它的精油具有清凉、芳香的特点,并且在传统日本文化中被广泛应用于祭祀和香道仪式。

第三段:日本特殊精油与健康疗法
日本特殊精油不仅具有愈合身心的功效,更是一种独特的健康疗法。比如,在日本的温泉地区,人们常常使用温泉水和精油进行湿蒸汽疗法。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放松身心,清洁皮肤,并且缓解关节疼痛。另外,日本的日光浴疗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人们在特定的阳光下接受按摩和精油护理,以增强免疫力和提高睡眠质量。

结尾:
日本特殊精油的价值不仅在于其独特的原料和制作工艺,更因为它能够让人们重新与大自然建立联系。通过这些特殊精油的疗愈,人们可以深处大自然的怀抱中,恢复身心的平衡和健康。它不仅是一种疗法,更是一种探索和尊重自然的方式,唤醒人们的自然觉醒。无论是在日本还是其他国家,让我们一起借助日本特殊精油的力量,重新找回内心的平静与诚意。
日本特殊精油

  中新网1月5日电 据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通过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促进作用。

  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既覆盖了视听作品、图书等传统领域,又涉及拼装玩具、剧本杀等文化创意产业。例如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音乐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明确,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新业态新领域著作权刑事保护,通过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据了解,在互联网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为建立健康有序的著作权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促进文化领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例如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针对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结合其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犯复制品案中,检察机关对盗版教辅图书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加大涉青少年图书的版权保护,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按照各团伙成员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准确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202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2500余人,同比增加1.7倍,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既加强对电影、图书、音乐等传统领域著作权保护,又聚焦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文化创意等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重点问题,持续深化综合履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挂牌督办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工作,以新时代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二:刘某等侵犯著作权、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三: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例一 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视听作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 赔偿和解

  【要旨】

  在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及时提取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注重追赃挽损并促成赔偿和解,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月31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受明溪县公安局邀请,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明溪县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审查了证据材料,建议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及时提取聊天记录,收集非法采集的视听作品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确定侵权作品数量;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权属。

检察官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23年2月15日,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汇总柯某某租用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对柯某某使用的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逐笔核对资金明细,认定其收取的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为违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向被侵权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柯某某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某予以逮捕。后柯某某近亲属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与被侵权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23年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某提起公诉。同月20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网络犯罪特点认定案件事实。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应通过对提取到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查重、鉴定,并结合行为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以及著作权人对侵权视听作品的鉴别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二)释法说理促成赔偿和解。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为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减少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检察机关强化综合保护,在履职中主动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案例二 刘某等侵犯著作权、 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文字作品 宽严相济 检察建议

  【要旨】

  对案情复杂、犯罪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积极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层级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安排党某、郭某甲、张某甲分别在河南省南阳市、山西省临汾市、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开设工作室,雇佣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作品。顾客在网络店铺下单后,客服人员将顾客提供的书籍名称、购买数量、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统计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统计人员根据顾客需求找到电子书后发送到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等人经营的印刷作坊进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邮寄给顾客。对未找到电子书进行印制的,刘某要求各工作室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邮寄给顾客。为了加强管理,刘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谢某等人负责南阳市、临汾市、枣庄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财务工作并直接对其负责,招聘潘某、闫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为工作室主管人员管理除财务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刘某等涉案人员达64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张某戊等人印制盗版书籍推销给书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对外销售购进的盗版书籍。王某乙印制的盗版书籍部分销售到刘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员达23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简称山亭分局)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刘某、党某、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全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主进行侦查,从工作室的会计记账簿入手开展侦查取证,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计算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以地域为原则对线索进行归纳梳理并逐一核实,统一取证标准,全面收集认定犯罪主客观证据;对在犯罪过程中层级较低、工作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单纯执行领导安排从事销售的客服人员,综合全案情况,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山亭分局对刘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向山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山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分局分别以刘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山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全面审查公安机关将相同犯罪行为先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曹某某等2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对刘某等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进行销售的行为,因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二是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经审查发现,郭某乙除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外,还委托他人印制盗版书籍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遂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郭某乙追加起诉;欧某乙受刘某委托为其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陈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帮其为刘某印制并邮寄盗版书籍,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欧某乙、陈某某2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欧某乙、陈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链条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础上,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获利较少、主观恶性不大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加强刑行衔接,及时将涉嫌行政违法情况移交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处罚漏洞。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刘某、张某甲、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刘某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张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余万元。四是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监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22年3月1日,山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等46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郭某乙提起公诉。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欧某乙等2人追加起诉。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移送属地司法机关办理。2023年3月31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六万元至四万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剩余违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党某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8月4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在二审期间足额退缴违法所得的被告人党某等6人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维持其他部分判决。

  【典型意义】

  (一)对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加强侦检协作。网络化、跨区域、链条化侵犯著作权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通过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全案作出综合分析,从取证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数额、人员处理等各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的上下游犯罪,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涉及线上、线下,贯穿复制、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涉案人员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组织者、骨干成员或者积极参加者等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对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行为人,综合考虑其主观认知程度、客观上参与时间长短、获利金额多少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确保公正司法。

案例三 黄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音乐作品 抽样取证 权利义务告知

  【要旨】

  在办理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式对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及授权情况等作出认定。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引导权利人协助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同一性认定等证据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1年11月,黄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家中租赁服务器搭建“树下音乐论坛”音乐下载网站,其担任该网站唯一管理员、经营者,管理员账号名称为“荒野之树”。黄某通过从境外网站购买、免费网站下载、黑胶唱片数字化等方式,获取10万余首国内外歌曲后上传至其付费开通的18个云网盘。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荒野之树”账号在其经营的网站内发布包含上述音乐专辑、音乐名称、云下载链接等信息的帖子。“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实行会员制,会员通过在网站内货币充值以1:1比例获得“树币”,使用“树币”付费获取歌曲云链接和提取码,用于在云网盘转存或者下载音乐。经鉴定,“树下音乐论坛”网站发布的音乐主题帖子总数2.5万余条,涉及音乐作品10万余首,其中1.4万余条主题音乐帖子的购买记录为8万余次。该网站注册会员数6万余人,充值会员数2千余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过抽样取证,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涉案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的取证思路以及及时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提取等建议。

  2021年11月23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渝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月30日,渝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后台数据提取、涉案侵权音乐作品认定等出具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22年9月7日,渝中区分局以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黄某提出应以抽样确权的1500余首音乐作品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抽样取证”的规定,本案随机抽取的音乐作品涵盖中文、英文等不同类别歌曲,分属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样取证规范。黄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未提供任何其获得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据材料,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已放弃相关著作权。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已出具版权证明,证明黄某未取得授权。因此,应以全部的10万余首音乐作品认定侵权数量。二是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确保权利人依法参与诉讼。通过多次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保障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释法说理,积极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促使黄某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4日,渝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6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抽样取证,综合认定涉案侵权音乐作品数量。办理涉及音乐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难度较大,查明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是依法准确认定作品数量的前提。通过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采取抽样取证方式确定涉案音乐作品权属及授权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进行审查,同时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及涉案音乐作品是否存在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已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认定侵权音乐作品数量。

  (二)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权利人司法获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与维权受托人国际唱片业协会(瑞士)北京代表处沟通,充分听取其诉求,引导其围绕涉案音乐作品的名称、权属、授权情况等提交版权认证报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并与其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为本案及后续该类案件的办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案例四 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美术作品 风险提示函 文化创意产业

  【要旨】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作品同时取得专利权的,应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和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准确定性。通过制发提示函的方式,依法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基本案情】

  苏州工业园区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态公司)创作了“LK503猫头鹰闹钟”“MC401赛车”等20款拼装玩具,并生产、制作该系列拼装玩具在市场上销售。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若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彭某某扫描、复制上述20款拼装玩具,并在其经营的瑞安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内(后注销,以下简称工艺品公司)组织生产,后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共计1.1万余件,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其间,李某某负责复制拼装玩具图纸、协助组织生产等。2021年7月,公安机关在工艺品公司内,查获复制生产的侵权拼装玩具4989 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经抽样鉴定,侵权玩具与若态公司的同款玩具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园区分局)以若态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2021年7月8日,彭某某、李某某被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22年7月11日,园区分局以彭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拼装玩具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经审查认为,涉案拼装玩具作为一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若态公司在涉案20款拼装玩具创作完成后,部分取得《作品登记证书》,部分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还有部分未进行任何登记。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通过补充调取若态公司创作底稿、公司微信公众号产品发布图片等证据,认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装玩具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依法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经审查,彭某某作为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复制侵权拼装玩具并在公司组织生产,对外以该公司名义销售,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本案属于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公司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案发后该公司注销,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再追诉,并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对二人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依法能动履职加强著作权保护。针对若态公司产品易被侵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向其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从版权登记、专利权利申请、防伪技术应用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针对彭某某通过自营网店销售侵权玩具这一事实,检察机关向电商平台制发《风险防控提示函》,建议其采取必要的监管、防控措施。该电商平台采纳上述提示意见,采取整改措施,并删除侵权网店链接。

检察官研究案情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23年2月28日,园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彭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作品构成要件认定涉案玩具著作权属性。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基础问题。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不论作品是否登记,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取得著作权的实质要件。涉案玩具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给予保护。涉案玩具取得专利权的,其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部分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侵权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情形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通过制发提示函依法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在办理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注重对被侵权单位的全面保护,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帮助被侵权单位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对于主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制发风险提示函的方式,督促电商平台加强监管,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共治合力。

案例五 郝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剧本杀”作品 宽严相济 诉源治理

  【要旨】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剧本杀”,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通过检察建议和组织庭审观摩,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剧本杀”行业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平台购进“剧本杀”作品电子版200余件,租赁场地、组织人员非法制作“剧本杀”作品,并通过其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的账号进行销售。该店销售各类“剧本杀”共计3233册,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郝某某非法制作、销售的《古木吟》《第二十二条校规》等“剧本杀”与被侵权作品构成复制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2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以下简称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2022年7月4日,迎泽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清侵权复制品权属及销售数量。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剧本杀”作品属性、权属、同一性和违法所得数额等开展补充侦查;向版权主管部门调取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涉案“剧本杀”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根据侵权复制品数量、种类、销售等,开展抽样取证和鉴定;调取郝某某与快递公司人员聊天记录、发货记录,并与某网络平台后台数据比对,进一步确定销售数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通过邮寄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告知涉案作品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赔偿和解工作,与郝某某逐一核对赔偿情况和赔偿名单,充分听取权利人诉求,促成郝某某与五家被侵权“剧本杀”签约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郝某某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达成和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23年3月14日,迎泽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郝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25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行政执法人员和高校学生等200余人共同观摩庭审。同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组织庭审观摩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剧本杀”作品属性,夯实案件事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剧本杀”是让玩家阅读剧本、扮演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游戏互动还原剧情、人物关系的一种游戏形式,融合了文字、美术等要素,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剧本杀”剧本并对外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剧本杀”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剧本杀”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盗版现象,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剧本杀”行业监管。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对辖区“剧本杀”、密室逃脱等新业态文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纠正剧本不良内容;将本案制成宣传册,引导“剧本杀”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检察机关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促进社会各界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成果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 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 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教辅图书 全链条打击

  【要旨】

  对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按照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网络销售中存在刷单的,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依法审查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何某甲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使用其妻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成立顺某达印刷厂,招募何某乙等6名印刷人员,非法印制教科书、中小学教材全解、课堂笔记等各类中小学教辅图书。经审计,该厂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朱某甲将从何某甲处购进的盗版教辅图书批发给袁某甲等人,并使用芦某某提供的其父母身份信息注册网店。芦某某负责网店销售,朱某乙等3人负责记账、接送货物。经审计,朱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4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 220万余元。袁某甲通过网店销售盗版教辅图书,先后雇佣袁某乙、袁某丙等7人负责网店销售、打包快递。经审计,袁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7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 王某某在明知上述图书系盗版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朱某甲、袁某甲等人处已打包图书运送至各快递点,王某某应结算发货款人民币6万余元,实际收到发货款人民币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以下简称卫东分局)以何某甲、朱某甲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河区检察院)受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就盗版图书的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等提出建议,完善证据链条。

  2022年8月31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0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湛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湛河区检察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何某甲、朱某甲等5人批准逮捕;对证据存疑以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朱某乙、袁某乙等11人不批准逮捕。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沟通案件情况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2022年11月8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7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湛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本案办理过程中,对于印制未标注出版社的《课堂笔记》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公安机关认为该部分图书未标注出版社,属非法出版物,相关印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认定。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认定该部分图书的内容与正版图书《课堂笔记》完全相同,仅是添加了习题答案,相关印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公安机关对未标注出版社的图书予以鉴定,完善证据链条。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结合网店销售记录、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听取审计机构人员意见,梳理出各网店刷单明细并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三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根据朱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诉上下游漏犯印刷商和零售商各1人(已另案起诉)。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何某甲、朱某甲、袁某甲等25人均认罪认罚,已获利的9人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朱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袁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万余元,王某某等7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退缴违法所得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18日,湛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何某甲等7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朱某甲等7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张某某等1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2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甲的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依法惩治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对于未标注出版社的盗版教辅图书的定性,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简单否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适用。如果该部分图书内容与正版图书内容完全相同,系对正版图书的复制,应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定性有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补充侦查职能,依法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对网络销售侵权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刷单问题,检察机关应结合销售数据、物流证据和被告人辩解等,扣除刷单金额,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非法印制、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不仅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会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应适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通过侦查阶段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和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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